在我們觀察、研究和處理宗教問題時,一般要遵循兩個原則,一個是以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為指導,不應該用狹義的“馬克思主義宗教觀”或“宗教學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作指導;一個是貫徹和實行宗教信仰自由,不應該促使“宗教服務社會”,或要求宗教去“發揮積極作用”。前者是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哲學唯物主義——辯證唯物論和歷史唯物論,不能用什么“宗教觀”“宗教學”抽掉它的無神論前提和基石,也不能限于唯物史觀,只講宗教在社會歷史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無視或忽視宗教對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以至倫理道德的侵蝕;后者堅持“依法治國”,讓宗教信仰回歸到《憲法》規定的“自由”的權威之下,既保護公民個人充分享受這一自由的權利,也防止宗教被利用于從事社會政治,滲入文化教育領域,甚至蛻變為邪教和暴恐的現實可能性。
就我個人感覺,在事涉宗教問題上,我們的主流話語很少提及“宗教信仰自由”,這有點怪異。為什么?而國內外多種勢力卻經常揮舞這面旗幟,向我們國家發難,將其作為譴責我們“迫害”宗教的借口;我們的辯解則往往用我國宗教人口和宗教設施之多,說明他們的指責不是事實——事實還可以這樣說,從歷史上看,我國宗教人口增長速度從來沒有像近幾十年這么快過;海外基督教得以向國內滲透的立論的前提,就是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共產黨文化制度”更適合基督教的擴展。理由是“在大學建制中已經出現基督教課程,由國家出版社出版基督教學術書籍,在臺、港也是少見的”,或“根本不可能的”[1]?!獮槭裁囱蠼套陨矶颊J為這是它們進入中國大發展的最好時機,反而指責我們沒有宗教信仰自由呢?這里可能存在一個對“宗教信仰自由”的診釋問題。這次中共中央四中全會的決議,重申了我們“依法治國”的決心和意志,并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和必行性的措施,也為我們正確理解和踐行《憲法》的這一原則提供了一個良機。以下是我個人的認識。
一
首先看看我國《憲法》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總共四段,連同標點是140個字。其中只有第一段即第一句話采取的是肯定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段第一句“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是個有限制詞的肯定句;其余則用了三個“不得”和一個“不受”等否定句表達,沒有一句是規定宗教應該如何去從事社會活動的。也就是說,要求宗教發揮這種作用或那種作用,“積極”的也好, “道德”的也好,“和諧”的也好,均于《憲法》無據;至于“促使宗教服務社會”,恐怕是在扭曲或沖擊《憲法》了。
僅從字面看,“宗教信仰”,是沒有限制的——因為信仰是一種思想活動,思想的特質就是自由;對于“宗教的活動”,卻有這么一個限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因為“活動”必然要與他人他事發生關系,必然是社會性的,所以用“正常的”三個字為它在社會的活動畫了個圈,意下就是不保護“不正常的”宗教活動。那么什么是“正常的”或“不正常的”?《憲法》規定的“不得”“不受”就是衡量這一界限的原則尺度?,F在有些輿論,突出地要求宗教發揮社會作用,亦即讓“宗教活動”走進社會。但卻極少去分辨這些活動是“正常的”還是“不正常的”。
問題是,《憲法》為什么這么規范“宗教信仰自由”?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本人不是法律專家,更沒有解釋憲法的權利,以下只是個人的理解:
我們的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通過并公布的。中共中央于同年4月就印發了著名的19號文件《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梢哉f,《憲法》的規定是反映了19號文件精神的?!段募穼Α白诮绦叛鲎杂傻恼摺庇袀€極其重要的界說:
還應當強調指出,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實質,就是要使宗教信仰問題成為公民個人自由選擇的問題,成為公民個人的私事。
這一界說,有充分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和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實踐的根據。恩格斯在《〈法蘭西內戰〉一書導言》中說:巴黎公社
它所通過的決議也就完全是無產階級性質的。有些決議把共和派資產階級只是由于怯懦才不肯實行的,然而是工人階級自由活動的必要基礎的那些改革以法令形式確定下來,例如實行宗教對國家來說僅僅是私人事情的原則。[2]
列寧在1905年和1909年先后發表《社會主義和宗教》與《論工人政黨對宗教的態度》兩文,都重述了“實行宗教對國家來說僅僅是私人事情的原則”。他說,
“宣布宗教是私人的事情”一一這是愛爾?!ぬ鼐V領(1891年)的一個有名的條文,這一條確定了社會民主黨的上述政治策略。[3]
實際上,“宣布宗教為私人的事情”,就是宣布“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宣布“教會與國家完全分離”。
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承認任何宗教,就是說,像通常任何一個社會主義者那樣做一個無神論者。在公民中間,完全不允許因為宗教信仰而產生權利不一樣的現象。在正式文件里應當根本取消關于公民某種信仰的任何記載?!虝c國家完全分離,這就是社會主義無產階級向現代國家和現代教會提出的要求。[4]
就是說,“實行宗教對國家來說僅僅是私人的事情的原則”本是資產階級革命為工人階級政黨和社會主義國家留下的一筆優秀的遺產,從馬列主義的創建者到我們黨的19號文件,都接受它,強調它,要求實現它。為什么?恩格斯認為它“是工人階級自由活動的必要基礎”;列寧說它是俄國公民獲得“政治自由的必要的組成部分”,也就是讓政治從宗教的支配中解放出來,讓人的獨立精神或人性的自覺,從神學教條的束縛中解放出來,這在我們共和國憲法中,就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差別限制的平等。這樣,不論作為統一國家的國民、整體社會的公民以及泛稱的人民,都有多重身份:一是信教者或不信教者;一是公民、國民、人民等。信教和不信教是有差別的,憲法用宗教信仰自由來確保他們各自信教和不信教的權利,除此之外其他方面沒有區別。作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為國民,都對自己的祖國認同;作為人民,都是執政黨依靠和服務的對象,都是被一視同仁的。這樣,宗教信仰作為個人自由選擇的私事,就不得以宗教身份從事任何社會政治和文化教育活動,而一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活動,作為公民、國民、人民都可以平等地參與,既可以充分又自由地發揮個人的才能,對社會、國家、民族也可最大而又最有效地擔當責任,發揮當家作主的作用。
從西方歷史上說,宣布宗教信仰是私人的事情,也就徹底終結了宗教曾經侵入并控制全部社會生活、政治運行以及扮演文化教育、哲學科學等諸多學科的主宰的角色。國家由此堵塞了宗教干預社會政治,參與公共事務的渠道,保證了一切權力歸于全體公民以及政令的統一和有效;對社會來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防范了由于宗教信仰原因可能導致的社會不和與社會分裂;對公民個人來說,他從宗教的束縛中解放了出來,獲得了信教或不信教隨意選擇的自由,使個人主權、人權歸于人自身。所謂民主、平等、自由、個性解放、人道主義以及人權等響亮的口號,追根溯源,主要是針對宗教專制和宗教枷鎖講的。而在這一意義上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西方發達國家憲法普遍實行的“政教分離”(包括“教育與宗教相分離”),而且實行的比較馬恩時期要認真得多、成功得多:國家憲法的權威已經飆升到至高無上,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宗教組織和教徒,宗教活動、宗教經典文書,都必須無條件地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存在,絕不許超越這條底線,否則就得消失。由于這種法制的推行,加上科學的普及和世俗化不可阻擋地推進,宗教的政治功能與社會功能,在西方國家國內基本上處于消退狀態,有的連宗教形態都改變了。
但是,在對外戰略上就不完全相同了。特別是美國,從19世紀后半葉起,一直是西方國家中宗教力量最強勢的國家。發動“基督教征服世界運動”與“基督教占領中國運動”(即“中華歸主”)都是美國在20世紀初就操辦起來的,而且迄今未停。到了20世紀和21世紀之交,美國更拉著一幫歐洲國家的宗教勢力,將“宗教自由”當作對外擴張和政治滲透的重要工具。其中1991年蘇東的全部解體,美國的輿論之一就歸因于西方實施宗教顛覆的作用;1993年亨廷頓正式提出“文明的沖突”論,在理論上論證宗教(文明)差別之導向沖突是必然的,不可調和的;于是1998年美國的《國際宗教自由法案》出籠了,進一步把“宗教自由”當作推行霸權主義的有效武器,用以干涉他國內政,特別用于非西方國家,制造宗教麻煩,挑起宗教對立,致使宗教信仰作為私人的自由選擇成為不可能,對社會的世俗化趨向進行了惡劣的干擾。最嚴重的是,大大刺激了世界性宗教之間的敵意和沖突,強化了人的宗教意識,尤其是在中東和中亞一帶。2001年的“9·11”事件,標志著宗教傳統間的差別急劇地惡化為血腥暴恐的行動,出現了“宗教市場”論者期望的宗教大爆發、大高潮,并顯示了基督教優越的時機。也就在“9·11”事件的同年,美國以“反恐”名義開始了阿富汗戰爭;2003年又發動了伊拉克戰爭;美國總統在向其國內人民進行戰爭動員時,竟發出了第二次十字軍東征的“口誤”——于是,本來是作為私人信仰的宗教,被迅速地政治化:而宗教一旦與政治結合,整個社會就難免被宗教化。由此產生了一種假象,似乎宗教昌盛的日子又到了,以致一些基督教學者清算啟蒙運動,歌頌中世紀;國人中也出現了一些高等人物清算“五四運動”的趨勢,并為三教的復興游說和實驗。一個最清晰的理由是,凡統治者,誰不利用宗教誰就是大傻瓜!一個以“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必須與時俱進的理由,指出執政黨與革命黨的不同處,就是要從批判宗教轉向利用宗教,用宗教道德的“敬畏”補救“人性”的缺陷;還有網上瘋傳的一位將軍演說:中國三教全不行,只有西方的上帝才能引領我們民族的復興。
諸如此類,不論就國際局勢和國內輿論,都使人感到不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不強調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就會讓它與美國的“宗教自由”接軌,那后果是可怕的。然而,《文明沖突》的作者用“文明沖突”的觀點去反思美國本身,2004年又出版了一部可謂姊妹篇書:《我們是誰——對美國國家認同的挑戰》——因為美國是個移民國家,多種族、多文化、多宗教是它的顯著特點。如果種族認同或宗教認同超越了國家認同,那美國的動蕩和分裂就是不可避免的。美歐的許多國家出現了不少參加反西方的暴恐活動的穆斯林,而執刀處決西方白人的穆斯林,正是西方的國籍。國家認同完全被宗教認同取代了。按亨廷頓的觀點,美國的思想文化建立在盎格魯-撒克遜新教的基礎上,這個基礎已經動搖——例如髙度的世俗化和科學知識、科學理性的普及,如果再加上非新教的宗教因素,甚或有了全面潰退的可能。據此,亨廷頓還為美國的前途設想了好幾個方案,但悲觀的多,樂觀的少。
亨廷頓關于“我們是誰”的憂慮,實出于他對新教的情有獨鐘,他把美國同新教捆綁在一起,就像許多猶太人把猶太民族同猶太教捆綁在一起,因而錯以為新教退出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就意味著美國的陷落。他更大的錯誤是忽視了世俗化和科學理性對于所有宗教的沖擊,而只突出了異教信仰對新教的威脅,所以實質在呼喚強化新教在推行國家認同上的功能,也就是發揮宗教對美國趨同的“積極”作用,而非適應世俗化和科學理性的發展方向。讓宗教回歸個人信仰的本位,結果只能激醒已經沉睡了的宗教意識,特別引起伊斯蘭教的反彈。從這個意義上說,“9·11”事件也是這種反彈的極端殘忍的表現。我想,亨廷頓的這類錯誤,我們不應該重復。即使宗教再極端,向邪教滑,向暴恐滑,在政策上確實應該與“正常的”宗教嚴格區別開來。但從科學的認識和客觀考察上,不應該將“正常的”和“不正常的”絕對隔離開來?!稇椃ā繁Wo的是“正常的”宗教活動,并沒有否認被利用于“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不是宗教活動。亨廷頓強調的“文明沖突”,并非只指“不正?!钡奈拿?,恰巧相反,正是在被視為正常的文明中,蘊含著沖突的必然性——這種必然性的說法,本人并不認同,但確實是歷史已經證明了的?,F實仍在證實著的——盡管這種沖突的原因,只是一種現象,它另有更深層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的根源。此外,這還有政治立場上的分歧:我們取締的邪教,美國卻把它收容起來;我們認定的宗教恐怖主義,美國也不都承認,甚或在豢養著、培植著。
當前的一種輿論令人擔憂,那就是邪教、暴恐越猖獗,呼喚宗教起積極作用的聲音就越髙,理由就越充分。而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質不是被遺忘,就是被扭曲。豈不知,凡宗教發揮作用的領域,哪怕是積極的,也必須讓宗教首先進入,而其可能發揮的資源,除了宗教,哪怕是宗教道德,也不會是另外的東西。宗教道德的功能只能是維護和規范宗教自身以及它怎樣在社會上生存和發展,這一點翻翻《圣經》就知道了。即以當前最新的動作“促使宗教服務社會為例來看。有份《簡報》記:2014年
2月19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基督教研究中心溫州柳市調研基地協辦的“宗教慈善與社會關愛”學術研討會在溫州樂清柳市鎮召開——XXX在致辭中指出,宗教界應該“以‘出世之境’來為‘入世之事’,以‘社會關懷’來表達‘終極關懷’,以人的努力來體現‘神’的恩典和關愛”,同時期待宗教界在中國的社會服務和公益慈善事業中有更多、更積極地參與。[5]
此處只說明一點:“服務社會”是基督教青年會的口號,而今中國基督教青年會又正在這個口號下恢復了集聚青少年的活動,首先是在上海,據說效果極佳,之后要向全國推廣了。這對共產主義青年團提出了挑戰:是讓青年皈依基督教還是把青年團結在黨的周圍?
二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的這一規定的正面的解釋,19號文件有個界說,大家可以去看看。這里可以扼要地介紹:
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這是同一個問題兩個不可缺少的方面——我們共產黨人是無神論者,應當堅持不懈地宣傳無神論。
那么,用這些明確的表達檢驗一下我們的主流輿論怎么樣?卻是沒有見到公開反對不信教自由的,因為一部分護教者不是隱瞞就是不知道“宗教信仰自由”包含不信教的自由;而在有關的權力部門主管下的報刊圖書和實際舉措上卻難得看到不信教自由的影子,它不是被模糊了,就是被消失了,以至無神論學會在新疆開個年會都被斥為違反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工作部門的某個領導發文,要求國人“善待宗教”,卻沒有善待“非宗教”的意思,而從特定意義上看,善待非宗教的重要性絕對不比善待宗教更低——特請注意:19號文件中寫的是“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這才是準確的,合乎憲法精神的。在這里有沒有“自由”這個字眼關系異常重大,是刪不得也忽略不得的。
近些年來,我國的宗教發展速度之快、傳播的廣度之廣、滲入之深是空前的,而且沒有遇到強力的學界阻擊與教育界應有的抗拒,令人感嘆。這與人體特異功能風行20年相仿,或許就是神化氣功的演化和延續。但它的殺傷力和損害程度,相比于特異功能又算是“小巫”了。只就某些地區和群體中不信教群眾遭受的待遇便可見一斑。譬如說,婚姻自由是受《婚姻法》保護的,可在有些地方、有些族群,硬是享受不到這種自由,其中不得與非教徒或異教徒通婚就是其中眾所周知的嚴重現象,由此造成的后果,堪與梁祝同悲?!秼D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特別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我們是怎樣保護的?這個法案還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衣著打扮也是一種文化,愛美之心人皆有之,而一些地方和族群硬是不許婦女拋頭露面,甚至遮蓋全身,令她們與世隔絕,這是否是對婦女人身自由的侵犯?古哲有言:婦女的解放是衡量社會普遍解放的尺度,這足以令人警醒了!而且,國家有《義務教育法》,是所有適齡公民不可剝奪的權利,但有些地方和族群硬是要送孩子們去讀經,或者強制他們去受洗、受戒,這算不算是對兒童的摧殘?我們的下一代被誘迫參與種種宗教活動,夏令營也正在被各色宗教掌控,靈性教育也在向少年兒童推行,那鮮紅可愛的紅領巾還能在孩子身上持續飄動多久?追究造成這類嚴重破壞法治、損害公民權益的現象,是否與只講信教自由而不同樣講不信教自由的片面有關?這不是個小問題,值得認真考慮。
在這類語境之下,無神論被當作反對宗教、反對宗教信仰自由的邪惡。最常見的罪名就是“極左”,而一“極左”就是“文革”;一提“文革”,好像就是迫害宗教、消滅宗教——這其實是對宗教的過分抬舉。因為白紙黑字,“文革”是針對“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是反對“修正主義”的“路線斗爭”,不是搞反宗教斗爭的,持有無神論觀點的知識分子的遭遇也許比有神論者更慘,因為他們不但是“老九”,而且不少都在“黨內”,是挨整重點,這里不去細說了。因此,把無神論作為“‘文革’情緒”,戴上“極左”帽子,其實是潑污,思維慣性與“文革”相似,現在不過是把動輒指人為“極右”又改為“極左”而已。但是這種慣性似乎占據了輿論的制髙點,一些髙等人士一聽到無神論就皺眉,相關機構則拒絕、冷漠、邊緣化;所謂人文神學家和護教吃教的人群相互呼應,更與之不共戴天,丑化、壓制、包圍,讓無神論不得發聲,沒有活動空間,然后還諷刺譏笑沒錢沒權,像個臨時城管工;沒學問,論著沒處發表,沒錢發表,不敢發表。反觀有神論,一路順風,官運亨通,什么垃圾也是寶。宣教的報刊有多少?有關神學的論著、譯著就成叢、成批、成堆地推向社會——盡管19號文件說得非常清楚:
任何宗教組織和教徒也不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布道、傳教,或者散發宗教宣傳單和其他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出版發行的宗教書刊。
遺憾的是,限于當時宗教傳播的情勢,19號文件沒有載明,政府主管部門主管的出版社或出版物,是否也適用這一規定;更沒有明確,不以“宗教組織和教徒”名義在宗教場所以外布道、傳教,出版發行宗教書刊是否合法。
關于宣傳無神論,進行無神論教育,19號文件只講到這是共產黨員的義務,而沒有明確這也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應有之義,1982年《憲法》中也沒有特別提出無神論的自由。對于這個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我的理解,宗教信仰自由當然包括有無神論的自由。最近我們了解到“聯合國宗教或信仰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發布一份報告,內稱:
宗教信仰自由作為人權的一部分有著廣泛地應用。然而人們往往忽略了一點,那就是:無神論者、人文主義者和自由思想家及其他們的信念、實踐和組織也具有這一權利。[6]
這番話是在對一份《無神論者的人權報告》作出肯定評價時講的。按照這份報告,那些歧視和迫害無神論和非宗教人士的作為,是違反人權的;我們的中央領導明確支持無神論的宣傳教育和研究,他們應該被評為人權衛士。
三
與宗教信仰自由有關的闡釋,19號文件還有個規定,即:
絕對不允許利用宗教“破壞國家統一和國內各民族之間的團結”。
憲法中也沒有這樣的明文,因為它已經包含在三個“不得”和一個“不受”的范疇之中了,就像憲法中并沒有明文提及“無神論”,因為它已經包含在“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中。然而,現在需要特別談談這一闡釋。
多年來,發布中國宗教信教人數的統計,往往把某些民族視為全民信教,所以民族的人口也就等于信教的人數。本人以為這不妥,甚或是一個違憲的失誤。因為在憲法中,對待和處理民族問題與宗教問題的原則是完全不同的。宗教就是上述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泵褡鍎t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煌c在哪兒?第一,面對的主體不同:宗教的主語是“公民”,即個人;民族則以“各民族”為主體,主語不是個人。第二,作為公民個人,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作為“各民族”,則“是一律平等”——公民個人享有的這一自由,是不受民族身份限制的,任何機構、任何人,如果剝奪、限制或妨礙個人的這一自由,就是違法。民族則是一種穩定的集合體,個人的民族身份是先天的,如果有誰強迫改變這種民族成分,那是犯罪,而個人也沒有隨意選擇的權利;這種民族身份享受的是與其他族群平等的權利,不因民族身份受到歧視和不平等對待。換言之,民族不是由個人選擇的;宗教必須由個人選擇。將這兩種不同的權利混為一談,應該說是違憲的。它的惡果有二:第一,把特定的宗教強加到特定的民族身上,既有違背該民族意愿的嫌疑,也剝奪了民族成員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二,鞏固了“教族一體”論的謬誤,并將其合法化,會導致一系列不良的后果:
1.不符合史實。任何民族都有數千年演化的歷史,除了原始宗教,一般宗教大都是后來才被接納的,教與族有個極大的時間差。絕不能說,某—民族在接受某一宗教之前就不存在,或者只有接受了宗教之后才存在。
2.“教族一體”導致三不利,即不利民族、不利宗教,不利個人。民族是主體,宗教只是民族的一種文化附麗,一個民族有多種文化形態:文藝、醫學、教育、哲學、科學,等等,西方中世紀把這所有學科都收攏在基督教神學的框架中,政教合一,也可謂教族一體;但史稱黑暗時代:民族得不到發展,個人得不到自由,宗教受到詛咒和批判。因此,民族不得不從宗教中解放出來,宗教不得不適應時代進行改革,個人把宗教作為自愿的一個選項。于是民族得以不受宗教束縛地發展繁榮,宗教回歸到了它的信仰本位,而個人獨立了,自由了,個性解放了,可以自主地學習和思考,能動地掌握自己的命運,自覺地創造自己的生活方式。每個人都發展了,民族也就有了生命力。
3.容易被壞人利用?!敖套逡惑w”論的最大弊端是導致民族封閉。因為宗教的一大屬性是排他;排他是對外的,對內就是禁制。一個神,一部經,一種教義,上千年不變,將信仰者的視野壓縮在這個狹窄的谷底里,既看不到山外有山,也看不到眼前還有未來;把人的勞動成果奉獻于神恩,把生活的幸福寄托在死后。更嚴重的后果,是堵塞了獲取知識的通道,而“知識就是力量”。對于一個民族來說,知識短缺是積弱之道,只能導向蒙昧;對個人來說,短缺知識是弱智之道,導致的是愚昧。所以中外先進人士,多把利用宗教統治人民的行為斥為愚民政策,而文明發展的方向,是維護人的尊嚴,提髙人的主體地位,普及教育,普及科學知識,用人的雙手和頭腦為人自身謀幸福,求發展——世俗化是不可避免的;世俗化中會出現許多新的問題,但這些新的問題與宗教統治下的問題,不是一個層次,不是同類的性質,因而也不需要宗教出手——資本主義提出了一些方案,使社會和人都有了進步;科學社會主義又提出一套方案,去解決資本主義產生的問題。在求知的路上,也學點馬克思主義吧,它也會讓我們變得更聰明一些,教我們如何正確解決當代的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近些年來中外都有一批別有用心的人,竭盡其力,想用特定的宗教把特定的民族捆綁在一起,讓民族浸透宗教的特質,再將宗教極端化,制造成民族暴恐的假象。然而,物極必反,最近一系列殺人放火,殘害無辜的血腥事件,正在喚醒國人的警惕。居瑪·塔伊爾大毛拉阿吉,就是宗教界的杰出代表。他是民族的英雄,愛國的烈士,他的犧牲,也是給我們敲起的一聲覺醒的洪鐘。且看一批民族青年知識俊秀對極端思潮和暴恐行為表達的強烈反應吧:
我們要團結,各民族要團結!
不能再沉默了,不會再沉默了!
我們,并肩,向暴恐分子出拳![7]
這既是民族希望之星,也是祖國未來的棟梁之材。中華民族56個民族,血肉相連,命運相依:“要團結,各民族要團結”,這也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之夢的基礎和條件!
四
憲法是適用于所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不例外,絕不是專為信教群眾作的設置。我們宗教工作中有個“五性”之說,后來壓縮為“三性”,即長期性、群眾性,復雜性。其實,作為對宗教的一種認識和分析,五性三性,一性六性,都無不可,問題在于解釋。
首先,看一些權威對于“群眾性”的解釋:大意是說,“為人民服務”也是我們國家的核心價值觀;體現在宗教工作中,就應該是為信教群眾服務,因為信教群眾也是人民群眾;因此,要“深刻認識宗教問題本質上是部分群眾的思想信仰問題”。這類論述的“要義”,是把“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質”改稱“宗教問題的本質”,最終推出黨和國家宗教工作的任務,就是為部分信教群眾服務,包括“積極主動地幫助信教群眾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8]——于是問題來了:為“不信教”的人民群眾服務不?給予解決“實際困難”不?最低限度,是保障這部分人民群眾享有的“不信教”的自由不?說白了,這種解釋中的宗教“群眾性”,含有扭曲憲法,分裂人民群眾,制造不平等的嫌疑。
其次,對于宗教“長期性”的解釋——同樣令人懷疑。相對于宗教的“關鍵是群眾性”,“宗教的根本是長期性”——不明白這“根本”和“關鍵”有什么不同。就“根本”來說,宗教有深刻的認識論根源:“深刻認識宗教以超自然幻想的方式反映自然和社會支配的本質、根源和規律,才能深刻認識宗教長期存在的客觀必然性”[9]——遺憾的是,這兩個“深刻認識”都很難懂。宗教的幻想就是鬼神,怎么“幻想”一旦成為“方式”就能夠反映出“自然和社會支配的本質、根源和規律”呢?有機會還可以細細品味其中的奧妙,這里暫時指出,此說當脫胎于某些喜愛基督教或神學者的一大發現,即馬克思認為宗教是一種“掌握世界的方式”,因此,宗教理應與人的認識一樣長期存在。但上述引文的發揮,使“掌握”變成了“反映”,問題就麻煩了?!胺从场笔侵黧w對客體的攝取,主體已經是“幻想的方式”了,怎樣再去“反映”客體的自然和社會?“掌握”是以主體的既有認識去反觀客體、改變客體;所以說宗教“掌握”的方式,即是用幻想中的鬼神去觀察世界、去改變世界就講得通,譬如用上帝這個幻想去掌握,那世界和人都是上帝的所造物,人就是上帝的罪犯;上帝說他的任務是讓世界不得太平,而是動刀兵的,于是從把家庭成員視作仇敵開始,一路仇殺下來,世界必然大亂——這些發現家,很可能弄巧成拙;而復述者,則有失馬克思的本意。
實際上,講“宗教的掌握”是從馬克思的一句話中拆出來的。整句是這么說的:
整體,當它在頭腦中作為被思維的整體而出現時,是思維著的頭腦的產物,這個頭腦用它所專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這種方式是不同于對世界的藝術的、宗教的、實踐-精神的掌握的。[10]
這段話很難讀,按我的理解,所謂頭腦中的整體,指的是概念;人的最大特點是運用概念;概念既是客觀世界的抽象反映,也是思維復雜運作過程的扭結,以及重新觀察世界和支配人的行動的基礎,馬克思此處稱其為“掌握”,中心不是突出反映,而是概念的運作和在再認識中的反作用。藝術的掌握不是概念,而是形象,像繪畫、音樂、跳舞等。這樣問題又來了,為什么只說幻想的掌握方式是“長期”的,不說抽象思維更是長期的,或許長到與人類共存亡?這個說和不說,關系重大。因為人之所以能區別幻想與事實,不被宗教幻想所迷蒙而沉溺于其中,關鍵就在于抽象思維,也就是理性的存在。任憑宗教幻想自由奔馳的是信仰,因為信仰即“以不思考為美德”,而理性的特點就是思考,把宗教的性質和作用,放到理性的評判臺上審視。
當然,事實勝于雄辯??v觀世界,究竟是宗教比此前的歷史更發展了,還是衰退了?就邪教猖獗、宗教沖突和宗教暴恐來看,現象是相對嚴重了,但反對之聲也空前高漲了,這算是發展了的標志還是衰退的表征?我們不爭論;但從宗教曾經一統天下的西方發達國家來看,宗教鐵定的是衰退了,而且近乎消亡:國家民主法制化,社會在世俗化,宗教只是私人的一個選項,而且那虔誠的程度也要大打折扣。所謂“信仰危機”,正是西方自己針對此種趨向發出的哀嘆,現在莫名其妙地橫架在中國身上一一這連研究所里的基督教神學家都會搖頭,認為中國宗教資源之多,多到足夠他們打造出一個“信仰中國”來。
當前的情況有些特殊,宗教熱到了席卷社會上層和文化教育領域,至今還不知道要熱到哪年哪月,但可以肯定,結果可以比照神化氣功熱,再遠一些,可以比照“無限信仰、無限崇拜”熱——順便指出,認為宗教活動“不能用行政手段發展或壓制”,這是老生常談,但是經不住歷史的檢驗。波斯的最古老的世界性宗教瑣羅亞斯德教基本消亡了,主要就是被壓制;印度是佛教的故鄉,從敘利亞到新疆,也都曾是佛教活躍的天下,現在不是殘余掙扎,就是一掃而光了;再看看三大一神教的歷史版圖,就會知道它們是怎么發展變化的。
最后,要再提醒一次《憲法》的這一規定: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這一否定性規定,在1995年通過的《教育法》第八條中增添了一句肯定性法令:“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笨茖W無神論工作者根據“有法必依”的精神,為落實憲法和教育法的這些條款,調查研究,上下呼號,可以說不遺余力,此處不想再啰嗦了。問題是,中央領導有批示,相關部門有文件,而且不是一件,不是一個部門簽署,實行起來為什么這么難?我想,這次四中全會的決議之所以震動中外,從這條“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實行艱難中可見一二。
有同志反映,宗教知識的教育和宗教的科學研究,都不可或缺,怎樣與宗教宣傳和宗教信仰活動區分開來?誠然,這是一個實際問題。不過我們的前輩教育家和國家實踐,有一些是很明確的。譬如蔡元培先生提出的:1.“大學中不必設神學科”,而今不但在某些大學和國家科研機構中大講神學,而且還在理直氣壯地構建神學;2.“在各學校中,均不得有宣傳教義的課程,不得舉行祈禱式”,那么宣講宗教道德,吹噓禪文化、禪人生,是不是宣傳教義?教學生修禪、算卦看風水,成立聚會點,是不是可以允許?3.“以傳教為業的人不必參與教育事業”,那么請了那么多外國神學家和傳教士擔任諸多大學的什么教授,行嗎?
借四中全會決議的東風,我們還要繼續為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法令呼號。辦教育不能無法無天,離開國人的重托,離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大道,倒退萎縮成為宗教布道和構建神學的場所。
注釋:
[1]《文化基督徒現象與論爭》, 香港漢語基督教文化研究所編并出版1997年版,第65頁。
[2]《弗·恩格斯寫的導言》,見馬克思著《法蘭西內戰》,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頁。
[3]《論工人政黨對宗教的態度》,見《列寧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7頁。
[4]《社會主義和宗教》,見《列寧全集》第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135頁。
[5]《世界宗教研究情況簡報》2014年第2期。
[6]《西方無神論掠影》,內部交流資料,中國無神論學會資助項目。
[7]中新網2014年5月1日電:《我們,不會再沉默》。
[8][9]“社會主義的宗教論”課題組:《和諧社會的宗教論》,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年版,第55頁。
[10]《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4頁。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員)
(來源:習五一主編《馬克思主義無神論研究》[第5輯2015],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原載于《科學與無神論》2015年第2期)
(編輯:霍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