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金代寺院的財產來源以繼承前代和信眾施舍為多,房舍、土地、樹木園林是寺院的主要資產,部分寺院還依靠借貸取利。寺院田產經營主要采取自耕、傭耕以及由“二稅戶”耕種等方式。遇有土地糾紛,有的由糾紛雙方自行調解,有的通過訴訟渠道訴諸官府。田產石刻往往成為解決財產糾紛的重要證據。寺院需要繳納賦稅,一些有權勢的寺院竭力利用自己的社會影響規避賦稅。
[關鍵詞]:金代;佛教寺院;經濟生活
自魏晉以來,寺院經濟漸成規模,對此,學術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但是,由于種種條件的限制,學術界對金代寺院經濟的研究還非常有限[1],迄今為止,尚未有學者對金代寺院經濟進行系統探索。實際上,寺院經濟是金代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研究寺院經濟不僅有利于我們了解金代經濟的全貌,也有利于我們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金代佛教生活。因此,筆者不揣愚陋,擬以金代寺院經濟的若干見解求教于同好,懇請各位方家指正。
一、寺院財產的來源
中國古代的佛寺大都擁有或多或少的財產,究其來源,以信眾施舍、寺院租佃與購置為多[2]。金代寺院財產的來源與此前各代大致相似,從總體上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渠道:
(一)繼承前代財產
金朝初年的佛教寺院大都繼承自遼和北宋,而遼、宋又是寺院經濟比較發達的時期,很多寺院都擁有巨額資產,以遼為例,薊州感化寺“以其創始以來,占籍斯廣,野有良田百余頃,園有甘粟萬余株”,該寺在三河縣北鄉的一處寺莊“辟地三十頃,間藝麥千畝,皆原隰沃壤,可謂上腴”[3]。在遼代的寺院莊田中,感化寺的規模并不算大,一些名寺巨剎接受皇帝或上層貴族捐贈的土地動輒數百畝甚至數千畝,大安五年(1089)道宗敕旨,賜覺山寺“山田五處,計一百四十余頃,為歲時寺眾香火贍養之資”[4]。咸雍年間,義州大橫帳蘭陵郡夫人蕭氏捐資創建靜安寺,工畢后,“遂施地三千頃,粟一萬石,錢二千貫,人五十戶,牛五十頭,馬四十匹,以為供億之本”[5],這些在遼代積累起來的寺產入金后成為金代寺院經濟的重要來源。例如義井寺的田產中就包括了遼代崇寧年間大檀越故贈武義大夫韋公所施田地三百畝[6]。大天宮寺于遼代清寧年間獲贈“墅地二千四百畝,南墅地二千五百畝,用給齋廚之需”。這些土地入金后依然屬于大天宮寺的財產,“二墅之地,籍隸佛土,凡傳授本未,有敕牒券記在焉”[7]。金代一些歷史悠久的寺院其田產起源更早,例如寶山寺,自北魏以來就屢獲朝廷頒賜,“大魏武定四年,敕賜寶山寺常住白藥石山等地土”,“大齊天保元年,敕賜本寺白藥石山一座”,“大隋開皇五年,敕賜寶山靈泉寺白藥石山等地土”[8]。古賢寺的廟產一部分來自唐代朝廷賞賜,“貞觀三年賜熟田五十頃以為常住”[9],這些廟產雖然歷經朝代更迭,但由于寺院猶存,地土傳承有序,因此,直至金代仍然是寺院田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信眾施舍
按照佛教觀點,向寺院布施以供養三寶是獲得來生福報的重要方式,受此影響,金代佛教信眾不斷向寺院施舍,從而為寺院贏得大量財產。這些施舍多種多樣,有的僅僅是一條石柱,如泰和元年(1201)九月,西張次村董志博家合宅施予華嚴寺石柱一條[10]。有的是一塊墳地,如《浦公禪師塔記》的碑末題名中就有施墳地弟子曹本仁等人的名字[11]。有的是施一方蔬圃,如金末元初,遭兵火之災的燕京大覺禪寺在奧公和尚住持下得以復興,八方信士紛紛施舍,“有提控晉元者,施蔬圃一區,于寺之南,以給眾用,糊口粗給”[12]。有的則施給田地,龍巖寺重修大殿時,“以遺址狹隘,艱于修完。下有桑田,昔為吾家祖業,至天會九年辛亥先祖父趙卿暨叔禮施為金田”[13]。金朝初年,澤州信士有感于松嶺禪院僧人宗愍舍身護法,遂慷慨施捐,信士劉嚴“乃舍安莊社山莊一所,敬施山門,以充常住”,居民張權“施梨川社田五頃,俾供佛僧,以資冥?!?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pt">[14]。大定年間,鄄縣營建正覺院時,“其寺地田少缺,復有善知識杜與歸其鄰田”[15]。上述普通信眾雖然有強烈的向佛之心,但畢竟經濟能力有限,因此捐施數量有限。與他們相比,一些皇族及王公巨卿給寺院的布施往往相當可觀,例如大定二十四年(1184)昊天寺建成時,大長公主“給田百頃”[16]。
金代一些沒有子嗣的信眾有時還將身后田產贈與寺院。大陽資圣寺獲得的一份地產就來自一位無子嗣者,“本社宋阿李生前為無后,將本戶下地土一頃五十余畝施與本寺充常住”[17]。信眾施舍田產是出于佛教信仰,從形式上說,這些捐贈應該是無條件的,但從石刻史料的記載來看,無子嗣者的捐贈卻有明確的目的,例如,要求寺院在捐贈者本人去世后,為其追薦冥福,代祭先祖。據刻于承安二年(1197)的《施地碑記》記載,“沁州武鄉縣巖良村住人劉方,今為年老,別無房親子嗣,恐方百年之后無人追薦福囗,將自己戶下住宅后中光至何家白地七段約八頃余,施與禪隱山崇勝寺住持僧從壽,永為常住耕種”。這次布施不是無條件的,而是要求從壽等人在劉方去世后代他祭奠歷代先祖及親屬家眷,為約束雙方,“今將所有地土畝壟、祖先以下姓名開立在前,恐后無憑,故立施狀為據”[18],佛教信眾給寺院的施舍本應是無條件的,劉方以代祭先祖為前提的布施既是布施的一個特例,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寺院社會公益功能的延伸和擴展。無論這種捐贈是否設定了前提,它的結果是相同的,即信眾的捐贈最終化為寺院財產。
寺院是傳播佛教的主要場所。金代中原地區的佛教雖屢經戰火摧殘,但旋滅旋興,究其原因,社會大眾捐資獻力,積極參與寺院的創建和修復是一個重要原因。善男信女們為修建寺院竭盡所能,往往一人振臂,群起響應。從石刻史料的情況來看,金代社會大眾協助創修寺院的方式各不相同。有的直接將宅第施舍給僧人,如世宗時期,“秉德既死,其中都宅第,左副元帥杲居之。杲死,海陵遷都,迎其嫡母徒單氏居之。徒單遇害,世宗惡其不祥,施為佛寺”[19],又如金朝末年“摶霄元帥筑西庵于廳事之隅以舍沙門”[20]。有的捐獻金錢,如重建鳳山梵云院時,于弁、劉收等七人“各施錢百千,為塑繪之費”[21]。有的捐獻地基,如修武縣張陸村修繕寺院時,邑人李善“性樂空門,見儀像頹敗,寺基盡為隴畝,特發誠心,買到稅業地三畝,率其同志,復展新基,再修禪宇數楹”[22]。有的協助募集善款,如重修太行古賢寺彌勒殿時,邑眾三十余人“又除自己凈財外,各人分頭誘化,自近及遠,多方求訪”[23]。有的捐錢為寺院購買名額,如大定三年(1163)沁州銅鞮縣王可村大戶“孫庚等辦施錢十萬,贖得‘昭慶院’額”[24]。更多的普通百姓則獻工獻力,即所謂“壯者施力,匠者施巧”[25]。由于佛教信眾的捐資助力,一座座伽藍才得以拔地而起,離開他們的支持,金代佛教就不可能得到恢復和發展。
(三)朝廷賞賜
朝廷賞賜是寺院財產的一個重要來源,尤其是一些皇家寺院或者具有重要影響的寺院所受賞賜更多。從現有史料來看,朝廷賞賜寺院以世宗時期的次數最多。大定二年(1162),大慶壽寺落成時,世宗“賜錢二萬,沃田二十頃”[26]。大定三年(1163),世宗命晦堂大師俊公主持中都大延圣寺,“內府出重幣以賜焉”[27]。大定十年(1170),“金國世宗真儀皇后出家為尼建垂慶寺,度尼百人,賜田二百頃”[28]。大定十三年(1173),“東京垂慶寺起神御殿,寺地偏狹,詔買傍近民地,優與其直,不愿鬻者以官地易之”[29]。大定二十年(1180)正月,“敕建仰山棲隱禪寺,命玄冥顗公開山賜田”[30]。大定二十六年(1186)三月,香山寺成,世宗幸其寺,“賜名大永安,給田二千畝,粟七千株,錢二萬貫”[31]。從這幾則史料來看,世宗賞賜寺院幾乎貫穿大定始終,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世宗對佛教的態度。除世宗以外,金朝其他皇帝當政時也有賞賜寺院的零星記載,天會年間大延圣寺初建時,“帝后金錢數萬,為營繕費”[32]。章宗游覽仰山棲隱禪寺后,“遣使賜錢二百萬”[33]。崇慶元年(1212),奉衛紹王圣旨,賜中都竹林禪寺“錢鈔二萬貫,麥四百石,粟三百石,石鹽一百袋”[34]。
金代寺院財產的來源多種多樣,除以上幾個主要渠道以外,一些寺院還會向官府或民間購買土地,金朝初年圓教院主僧就“請囗到招賢坊空閑官地弌段,計陸拾陸畝,環筑垣墻作院子居止”[35]。大定年間,“坊州中部縣王家莊王山、王萬,今將堡坡頭全分莊寨地等施不留,土木相連,盡行出賣,計銅錢九百七十三貫省。(中略)四至并全出賣與石寺院李善晏,充寺常住”[36]。有的寺院還倚仗自己的勢力巧取豪奪并放債尋租,課取厚利,《平原縣淳熙寺重修千佛大殿碑》就記載:“昔有為僧者,往往指射佛宇,誑誘世財而乾沒者有之,市膏腴之田為子孫之計者有之,舉息與人而獲厚利者有之”[37]。此外,金代一些寺院的田產也來源于墾植荒地。由于禪宗農禪合一的傳統影響,加之一些寺院修建于地僻人稀之處,有許多荒閑土地可供耕墾,因此,開荒墾植也是金代寺院田產的又一重要來源。比較來看,在本文述及的幾種寺院田產的來源渠道之中,以前代繼承和信眾施舍最為常見,也最為重要,朝廷賞賜更多地集中于那些名寺大剎,而中小寺院一般無緣獲賜,至于寺院自購、開荒墾植則要受到寺院自身經濟實力的制約。
二、寺院財產的種類與規模
佛教雖是出塵之學,但畢竟要生長在俗塵之中,離不開萬物的滋養,離不開最基本的物質需求,因此,佛祖允許弟子在一定條件下從事商品買賣等活動,《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云:“若諸弟子無人供須,時事饑饉飲食難得,為欲護持建立正法,我聽弟子受蓄奴婢、金銀、車乘、田宅、谷米,賣易所須”[38]。佛祖允許弟子從事商業活動的本意應是為了安身立命之用,但魏晉以后,寺院財產漸多,大至名寺廣剎,小至山野草庵,佛教寺院都擁有或多或少的財產,由此構成了寺院經濟。寺院經濟的種類及規模則因寺院的不同而不同。
就金代情況來看,房舍是僧人賴以棲身之所,也是寺院最重要的不動產。僧寺房舍的多少則因寺院的大小而有所不同。懷州明月山大明禪院有“大小屋舍一百余間”[39],金末長清靈巖寺“有屋三百余間”[40],平遙慈相寺經過重修后,擁有屋宇“凡一千二百余間”[41]。而一些小規模的庵院,如澤州普照禪院僅有“佛堂計壹拾貳間”[42]。
土地是寺院的又一項重要資產,不同寺院的土地數量對比懸殊,漫真村寧國院“寺業相承,膏腴三十八畝”[43]潞城縣云巖山崇慶院“賜紫悟明大師營雄田一百雙以給堂下”[44]王山十方圓明禪院有“甓門膏腴幾三百畝”[45],澤州硤石山福嚴禪院“有山田二千畝”[46]。上述寺院擁有的土地,少者數十畝,多者數千畝,相差不啻天壤,這也是佛教僧團貧富分化的縮影。
金代一些寺院擁有大片樹木園林,這也是寺院的重要財產。鳳翔府青秋鄉槐芽社惠濟院有“古槐樹四棵,柏樹四十八棵,索羅樹一棵,藥樹一棵,苦蓮樹一棵,柿樹三棵,其小樹不計”[47],該則史料沒有介紹惠濟院的地產數量,而是詳錄各種樹木情況,這說明惠濟院的寺產以林木為主。除了種植槐、柏等用材林,有些寺院還大面積種植經濟林。中都大慶壽寺種有粟園,“祖師以華嚴經為字號種之。當身迷望,歲收數十斛,為常住供”[48]。有些寺院果蔬兼種,如漫真村寧國院在地畝之外,“于寺宇植雜果樹百余本,蔬圃百畦,四方游學而至者咸有所濟度”[49],這樣既能自給自足,又能利養游學。
放債取利向為世人所惡,更應為佛徒之忌,但佛法對賺取錢財并非一味排斥,而是有條件地允許,《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22云:“世尊告曰,若為僧伽,應求利潤。聞佛語已,諸有信心婆羅門居士等,為佛法僧故施無盡物。此三寶物亦應回轉求利,所得利物還于三寶而作供養”[50]。佛法對僧人取利雖然是有條件的,但先例一開,難免泥沙俱下,經商遂成為寺院及僧人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有些寺院還將巨額商業資本轉化為高利貸資本,以放貸取利,陸游在《老學庵筆記》中談到宋代寺院的高利貸經營時說“今僧寺輒作質庫取利,謂之‘長生庫’,至為鄙惡”[51]。金代史料中關于寺院經營借貸的個例雖然極少,但仍能反映金代寺院借貸的概貌。洪皓在《松漠紀聞》中提到:“延壽院主有質坊二十八所”[52],一座寺院就擁有28所質坊,可見當時寺院借貸規模之大。同書又云,“有銀珠哥大王者,以戰多貴顯,而不熟民事。嘗留守燕京,有民數十家,負富僧金六七萬緡不肯償”[53]。數十之民欠一僧之債,足見該僧的富有,而放債竟至六七萬緡,也足見僧人放債規模之大。金代寺院不僅以金錢放債,亦以貸糧取利?!督鹗贰けR孝儉傳》云,盧孝儉為廣寧尹時,“廣寧大饑,民多流亡失業,乃借僧粟,留其一歲之用,使平其價市與貧民,既以救民,僧亦獲利”[54]。
佛教寺院作為僧人的棲止之所,除以土地出產糧谷,以山林出產果蔬,還通過設立碾坊、油坊等來獲得其他生活必需品,由此形成了寺院手工業。由于史料的限制,我們對金代寺院手工業情況幾乎一無所知,幸而近年來的考古資料為我們提供了一些線索。2011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云岡石窟窟頂一處北魏至遼金的佛教寺院遺址中,發現了遼金時代的鑄造工場,這是迄今國內遼金時期保存最完整、規模最大的鑄造工場。據專家介紹,這座鑄造工場與遼金寺院建設有密切關系[55]。宋代史料中有寺院經營冶金、金屬加工業的記載[56],由此推斷,云岡石窟發現的遼金寺院鑄造遺址也可能與寺院手工業有關。
從目前發現的史料來看,金代寺院經濟雖有一定規模,但與兩宋相比還有較大差距,這與金代經濟發展水平有直接關系。盡管如此,寺院經濟仍為金代佛教發展奠定了重要物質基礎。
三、寺院田產的經營方式
田產是佛教寺院賴以存在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這些田產需要妥善經營才能滿足僧眾日常所需。當田產遭到破壞或侵奪時,也需要以適當方式維護寺院利益。迄今為止,學術界尚未對金代田產的經營與保護做系統研究,因此,筆者希望通過對有限史料的發掘與分析,描繪出金代寺院田產經營的概貌。
按照寺院擁有土地數量的不同,金代寺院田產的經營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自耕
禪宗有農禪結合的傳統,勞動耕作既是僧人參禪修行之道,又是僧人生存自養之途。自道信、弘忍以來,隨著禪宗農禪理論的不斷完善,“一日不作,一日不食”逐漸成為禪門家風,即使一些高僧大德也經常親執勞役,勤苦耕耘。金代一些寺院的僧人在寺業初創時期尤其如此,例如泰山附近之谷山寺,屢經兵荒,“殘擾殆遍”,當該寺初祖善寧來到此地時,見到的不過是“破屋廢圮而已”。但善寧不為艱難所阻,決意親執勞作,重興寺宇,“于是日趨山下,匄菽粟,攜火具,結茅而休焉。往來山坂無難色,暇日畚筑溪澗,勤苦作勞而無怠意。短褐芒履,從事如初”。善寧辛勤墾作三十余年,換來了豐碩成果,“自是澗隈山脅,稍可種藝,植粟數千株。迨于今充歲用焉。齋粥所須,日益辦具”。繼善寧之后,二祖法朗不綴農禪本色,“鋤理荒險,不避寒暑,經營成就,復卅余年”,其后崇公“經畫作勞,能繼二祖”[57]。谷山寺三代僧人皆能躬行作務,它所體現的不僅是禪宗本色,更反映了寺院初創時期僧人親自參加生產勞動的情況及辛勤耕作經營寺院田產的精神風貌。與寺院初創時的篳路藍縷相似,金末諸事凋敝,很多佛寺受戰火影響,生活難以為繼,一些僧人不得不親自從事生產,龍興汴公禪師于“龍興焚蕩之余,破屋數椽,日與殘僧三四輩灌園自給”[58]的生活經歷就是金末僧人迫于生計而不得不親執農桑的真實寫照。
以上史料反映的是特殊時期僧人參加生產勞動的情況,由于史料的限制,尚無法判斷自耕經營在金代寺院田產中的比重究竟如何,但可以推斷,在那些只有少量土地的寺院中,僧人自耕應是寺院田產經營的重要方式。
(二)傭耕
如同世俗社會中田地較多的農戶需要雇人耕種一樣,金代的一些寺院也實行傭耕。平遙縣慈相寺“東南原有別業數百畝,恒苦遠治,乃構屋數十間,就召耕傭,遂為便易”[59],看來慈相寺募人耕佃的原因是田地距寺頗遠,耕種不便。與傭耕相似的還有“住佃”,即把部分土地出租給農戶經營,寧夏固原縣須彌山石窟所記大定年間重修景云寺題記寫有“……售有人住佃隨人地據”字樣[60],可為金代寺院田產實行住佃制的樣本。
(三)由“二稅戶”耕種
金代的“二稅戶”系由遼代演化而來,關于遼代二稅戶,史料有兩種記載。其一,元好問《中州集》卷二《李承旨晏》曰:
初,遼入掠中原人,及得奚、渤海諸國生口,分賜貴近或有功者,大至一二州,少亦數百,皆為奴婢,輸租為官,且納課給其主,謂之二稅戶[61]。
從該段史料記載的情況看,此處的“二稅戶”是指遼代頭下軍州二稅戶,他們之所以被稱為“二稅戶”,有學者認為這是唐代中期以后實行兩稅法,稱繳納兩稅的農戶為“二稅戶”[62],而遼代加以沿用之故。但從上引《中州集·李承旨晏》的情況來看,所謂“二稅戶”未嘗不是一方面輸租于官,另一方面又納課于主,兩稅皆納之意。至于遼代“二稅戶”的確切涵義,可以在今后的學術研究中進一步探討。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金代與寺院有關的“二稅戶”并非《中州集·李承旨宴》所記“二稅戶”,而是另有所指?!督鹗贰な池浿尽吩疲?/font>
初,遼人侫佛尤甚,多以良民賜諸寺,分其稅一半輸官,一半輸寺,故謂之二稅戶[63]。
該段史料提到的“二稅戶”與遼代頭下軍州二稅戶的性質完全不同。它是借用了遼代頭下軍州二稅戶的稱謂而特指寺院二稅戶。遼代以良民賜諸佛寺的事例并不少見,如乾統八年(1108)的《妙行大師行狀碑》就記載道宗時期秦越大長公主耶律氏曾向擬建中的大昊天寺捐施“戶口百家”[64],刻于咸雍八年(1072)的《創建靜安寺碑銘》也提到蘭陵郡夫人蕭氏曾向靜安寺捐施“人五十戶”[65],按照《金史·食貨志》的說法,這些民戶在被捐施給佛寺后,其收成一半輸官,一半輸寺,故成為寺院二稅戶。遼金鼎革之后,由遼代沿襲而來的寺院二稅戶制度并未廢除,而是繼續沿用,二稅戶由此成為金代寺院田產的重要耕耘者。這一制度到世宗初年開始動搖。世宗繼位不久,為解放生產力,發展社會經濟,大力推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的重要一項就是從大定二年(1162)開始,“詔免二稅戶為民”[66]。但這項改革的進展并不順利,“遼亡,僧多匿其實,抑為賤”[67],寺院作為二稅戶制度的受益者,當然不愿意放棄既得利益,為此,他們甚至不惜殺傷人命。同時,由于寺院二稅戶制度由來已久,一些政府官員對二稅戶的申訴也置若罔聞,以致“訴者積年,臺寺不為理”[68],時任御史中丞的李晏得知這一情況后,上書具奏:“‘在律,僧不殺生,況人命乎。遼以良民為二稅戶,此不道之甚也,今幸遇圣朝,乞盡釋為良’,世宗納其言,于是獲免者六百余人”[69],寺院二稅戶制度由此趨向沒落。章宗即位初年,“議罷僧道奴婢”,朝野再次就寺院二稅戶問題展開討論。以太尉徒單克寧為首的一方主張循序漸進,逐步廢除僧道奴婢,其理由在于“此蓋成俗日久,若遽更之,于人情不安。陛下如惡其數多,宜嚴立格法,以防濫度,則自少矣”。另一重臣完顏襄主張立刻廢止僧道奴婢,其理由是“出家之人安用仆隸?乞不問從初如何所得,悉放為良”。章宗最終采納了完顏襄的建議,“由是二稅戶多為良者”[70],寺院二稅戶的問題才就此解決。
四、寺院田產的保護
土地是闔寺僧侶的衣食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如同世俗社會一樣,隨著世代遷移,時光流轉,寺主易人,寺院土地也面臨著被侵占、典賣等諸多風險,明昌年間,奉先縣六聘山天開寺就發生過寺院“四至內林木被諸人強行斫截”的情況,雖經寺院僧人訴至官府,但諸“賊人”仍然“強行斫截及搬運柴木,蹬損梯道,每日相持,無有定度”,甚至“每發惡言,要斫壞梯道,斷絕路徑”,在“賊人”的威脅下,天開寺僧人“常是怯懼,不敢早晚出入”,以致寺院因此而“山門日漸凋敝”[71]。受到“賊人”威脅的不僅是天開寺,即使長清靈巖寺這樣名寺巨剎的財產也不免遭受侵害,“寺有賜田,經界廣袤,歲月遷訛,頗見侵于其鄰”[72]。民間不法之徒侵奪寺田,雖時有發生,但造成的后果總是有限的,而國家在一些特殊時期侵占寺院田產帶來的損害則是毀滅性的,例如,正隆元年(1156)二月,因猛安謀克土地不敷分配,海陵派遣刑部尚書紇石烈婁室等十一人,巡行大興府、山東、真定府等地拘括各種土地,其中就包括“大興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73]。章宗初年,為搜集鑄錢所用銅料,派人勘探銅礦,“而相視苗脈工匠,妄指人之垣屋及寺觀謂當開采,因以取賄”[74]。上述來自民眾、政府的種種不法侵奪,尤其是政府侵奪,構成了對寺院田產的巨大威脅,寺院為了保證田產能夠世代相傳,必須采取有力措施以維護自身利益。
金代寺院遇有土地糾紛,有的由糾紛雙方自行調解,長清靈巖寺田產被侵時,管勾靈巖寺寺門事傳法妙空大師“不與之爭,而諭之以理”,侵占寺田者為妙空的修養和度量所折服,“皆盡歸所囗田”[75]。但類似妙空這樣的例子僅是少數,當爭議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時,只能通過訴訟渠道解決。例如六聘山天開寺山林被人強行采伐時,主僧善惠采取的應對措施就是“于官告給引文榜付本寺收執,為主照使”,“先告引萬寧縣文收執為驗”[76]。當寺院在田產訴訟中取得勝利后,往往要勒石刻碑以紀其事。所謂勒石刻碑是指寺院將寺田四至及地上附著物的情況鐫刻在石碑上,以立石為信的方式保留和固定寺田屬寺院合法財產的有力證據。但寺院為寺田立碑不可隨意而為,而是有條件的,即:寺田必須首先獲得官給憑貼才可刊碑立石,多方金代石刻都證明了這一點。例如《羅漢院山欄地土公據》載,金末羅漢院監寺僧廣源狀告前長老普潤將帶本院常住地土公貼憑驗等逃往他寺,嚴重威脅了羅漢院田產的安全,為防止“他人已后侵占本院山欄地土以致昏賴,旋難爭理”,廣源遂將此事提告到縣,經有司審理,認為“僧廣源所告委是端的,亦無詐冒”,于是“出給公據,付凈惠羅漢院監寺僧廣源收執”[77],獲得官府公據后,典座福信、監寺福蒙、首座定宣等刻碑立石,將上述原委及寺田八至俱刻石碑?!吨匦薹ㄔ扑卤芬灿涊d,法云寺住持福燈“自天德二年,貞元元年,兩次經本軍陳囗囗乞存留余囗公據二本”,公據內載明山欄地土四至,“至大定八年,又經本縣告狀出給公據”[78],法云寺遂刊刻石碑,詳載其事。
金代佛教信眾時因各種原因將個人土地施捐寺院,為避免日后爭執,有效維護寺院田產的安全以及捐贈人的意愿,有時亦將施捐土地的四至、面積、地上物產等刊刻立石,比較典型的如《施地碑記》詳記了沁州武鄉縣巖良村劉方施予禪隱山崇勝寺住持從壽土地的情況。從碑刻的情況來看,這些土地共“七段約八頃余”,碑刻詳列了每段土地的四至,竭力做到“各段四至,各各分明”[79]。
金代一些大型寺院通過不同渠道占有大量房屋、土地,將這些房屋土地的情況立碑刊刻,實際上是保留了寺院的田產明細,起到“立此存照”的作用。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寺內不肖之徒隱瞞、典賣土地,《大宋河中府中條山萬固寺重修碑銘并序》碑未有云:“以有古跡名碑為照,以后法屬徒眾遵崇看守依稟者”[80],實際就是要求后代子孫謹守寺產,永續田土。另一方面,當寺院與世俗社會發生田產糾紛時,碑刻可以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從而維護寺院利益,《靈巖寺田園碑》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靈巖寺為自古名剎,經歷代賞賜,寺產眾多,土地的出產成為靈巖寺僧眾衣食之源,“雖四方布施者源源而來,然其衣食之用,出于寺之田園者蓋三之二”,田產對靈巖寺的重要性不問可知。但是,靈巖寺的大量田產也引起了他人的垂涎。北宋天圣初年,靈巖寺田產被侵冒,“主寺者,不克申理,但刻石以紀其當時所得頃畝界畔而已”。主寺者的態度顯然過于消極,這種僅勒石刻碑而不向官府提告的行為不可能維護寺院的正當權益,只能導致侵冒行為愈演愈烈,后來紹圣時期靈巖寺的田產就遭到進一步侵奪。但是,天圣石刻畢竟是當時寺院田產的真實記錄,它為以后解決這一糾紛提供了重要證據。果然,到偽齊時期,“始征天圣石記,悉歸所侵地”,天圣石刻終于在維護靈巖寺田產的訴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后來,由于天圣石刻字跡斑駁,寺僧因請于有司,主首與故老近鄰再次立石刻碑,是為“阜昌碑石”。海陵天德年間,“復有指寺之山欄為東岳火路地者”,在這起侵占案中,阜昌石刻發揮了重要作用,“既而,省部委官驗視,考之阜昌碑文,不得遂其詐”?!按蠖?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pt">(1166),朝廷推恩,弛天下山澤以賜貧民”,一些寺院山林由此遭到嚴重破壞,“惟靈巖山林,以其有得地之本末,故獨保完”。明昌三年(1192),“提刑司援他山例,許民采伐”,靈巖寺山林再次受到嚴重威脅,“由是長老廣琛訴于部于省,才得地之十一二也”,明昌五年(1194),廣琛“復走京師,詣登聞院陳詞”,在這起訴訟中,石刻再次為維護寺院田產發揮了重要作用,“蒙奏斷用阜昌天德所給文字為準,盡付舊地”,這次訴訟結束后,靈巖寺深感碑刻對維護寺產的重要性,遂將官府所給公帖“復刻石,以為后人之信”[81]。自北宋至金代中葉,靈巖寺田產屢次被侵,在維護寺田的幾次訴訟中,田產石刻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寺院賦役
寺院田產雖是僧有之物,但同時也是國家稅賦之源。自佛法傳入中土以來,國家不僅致力于在政治上強化對佛教勢力的控制,而且在經濟上也不斷加強對寺院的管理。以賦稅差役為例,佛教傳入中國初期,一些官僚貴族為擴大佛教影響不惜以免除賦役招徠信徒,三國時期的笮融就曾“令界內及旁郡人有好佛者聽受道,復其他役以招致之”[82],但是,僧侶“寸絹不輸官庫,升米不進公倉”[83]的特權嚴重損害了國家經濟利益,不可避免地要遭到政府的打壓,唐代實行兩稅法之后,“天下莊產,未有不征”[84],僧尼經濟特權由此走向衰落。寺院僧尼先是失去了免納雜稅的權利,兩稅法之后又喪失了免納正稅的權利[85]。及至南宋,僧尼“免丁錢”的征收更是寺院經濟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標志著僧道原來享有的種種經濟特權被徹底剝奪干凈[86]。
金代寺院繳納賦稅整體情況雖然未見詳細記載,但據零星史料推斷,金代寺院也需要繳納賦稅,大定年間,寶山寺主僧“于地內拔地參畝與師侄惠安充修院地”,《寶山寺地界記》明確記載了該段土地的分布及四至,并言明:“又承管王琪白石地四十畝,八畝熟土,納秋粟二斗,物力錢十文。寶海立文字與寶山,每年出稅錢二貫”[87]。史料中提到的“秋粟”是金代正稅之一,寶山寺的土地須納“秋粟”說明金代寺院土地需要繳納正稅。物力錢方面,金代規定“計民田園,邸舍、車乘、牧畜、種植之資,藏鏹之數,征錢有差,謂之物力錢”[88],這實際上是政府根據各戶的田產、浮財數量經折算后征收的資產稅?!督鹗贰な池浿尽穼⑽锪﹀X的征收對象僅限于“民”,而未言及“僧”,但從《寶山寺地界記》所云,寶山寺須納“物力錢十文”的情況看,寺院田產也需繳納物力錢,此外,章宗初年議論寺院奴婢應否廢除時,完顏襄建議“若寺觀物力元系奴婢之數推定者,并合除免”[89]。這些史料說明,至少在章宗以前,寺產既要繳納賦稅,也要繳納物力錢,而且寺院奴婢數量與物力錢多寡有關。
寺院既然同世俗社會一樣承擔國家賦稅,則其設法逃避賦稅也不可避免,同時,政府出于各種考慮對寺院免征賦稅的事情也偶有發生?;式y年間,定光禪師住持長清靈巖寺,到寺不久即赴官府請求減免科差,曰:“常住拔賜田土,親力播植,所得僅足飽耕夫。又供僧歲費,無慮三千萬。丐依舊例,原免科役,庶獲飯僧福田,上報國恩,實遠久之大利益也”,定光以靈巖寺僧眾開支浩大為由,請求官府依例免除科役,“府可其請”[90]。定光采用合法手段請求免除靈巖寺科役,這同唐宋以來的情形一樣,一些有權有勢的寺院竭力利用自己的社會影響來規避賦稅,而那些默默無聞的中小寺院無法享受到這些特權,只能在沉重賦役的剝削下茍延歲月。
由以上敘述可以看出,金代寺院經濟有一定發展,但與此前的唐、北宋、遼相比,金代寺院經濟的規模有限。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受制于金代社會經濟的整體水平。應當說,直至金末,金代一些地區的經濟還未恢復到北宋時期的水平,加之連年戰亂,導致社會能夠提供給寺院的經濟資源十分有限。另一方面,也和金代佛教自身發展程度相關。高宗南渡后,中國佛教重心轉移到南方,北方佛教未能有大作為,社會影響有限,能夠吸引到的經濟資源也自然有限。此外,還有一個原因不能不加以考慮:金代道教的繁榮對佛教發展構成了巨大挑戰,進而也分流了一部分潛在的寺院經濟資源。盡管如此,金代寺院經濟作為中國寺院經濟史的重要一環,也不能不引起學術界的關注,希望未來能有更多的學者投入心力,產出更多更好的成果。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金代佛教研究”(12BZJ006)
注釋:
[1]學術界對金代寺院經濟的研究大都集中于朝廷對寺院的賞賜、信眾對寺院的施舍等方面,如劉浦江:《遼金的佛教政策及其社會影響》(《佛學研究》第5輯,1996年);王新英:《從石刻史料看金代佛教信仰》(《東北史地》2010年第1期);王德朋、王萍:《論佛教對金代社會習俗的影響》(《北方文物》2015年第2期);劉曉飛:《吾以塵緣事梵剎——試析金代漢族家庭的宗教信仰》(《社會科學輯刊》2012年第1期)等。上述成果并非探討金代寺院經濟的專文,只是作者研究金代佛教時,在行文中對金代寺院經濟有所提及。
[2]宋遼金時期寺院的財產來源,參見游彪:《宋代寺院經濟史稿》,河北大學出版社,2003年;白文固:《遼代的寺院經濟初探》,《社會科學》1981年第4期;崔紅芬:《試論西夏寺院經濟的來源》,《寧夏社會科學》2008年第1期。
[3]向南:《遼代石刻文編》,《上方感化寺碑》,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563、564頁。
[4]向南:《遼代石刻文編》,《重修覺山寺碑記》,第689-670頁。
[5][65]向南:《遼代石刻文編》,《創建靜安寺碑銘》,第362頁。
[6]國家圖書館善本金石組:《遼金元石刻文獻全編》(1),《義井寺崇遠塔銘》,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3年,第28頁。
[7][清]張金吾:《金文最》卷71《蘇州玉田縣永濟務大天宮寺碑》,中華書局,1990年,第1041頁。
[8][87]閻鳳梧主編:《全遼金文》,《寶山寺地界記》,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037頁。
[9][23][清]張金吾:《金文最》卷67《重修古賢寺彌勒碑》,第978、979頁。
[10]國家圖書館善本金石組:《遼金元石刻文獻全編》(2),《華嚴寺石柱》,第468頁。
[11]國家圖書館善本金石組:《遼金元石刻文獻全編》(2),《浦公禪師塔記》,第515頁。
[12][元]耶律楚材:《湛然居士文集》卷8《燕京大覺禪寺創建經藏記》,中華書局,1986年,第198頁。
[13]國家圖書館善本金石組:《遼金元石刻文獻全編》(1),《龍巖寺碑》,第148頁。
[14]國家圖書館善本金石組:《遼金元石刻文獻全編》(1),《大金澤州松嶺禪院記》,第233頁。
[15][清]張金吾:《金文最》卷71《鄄城縣正覺禪院碑》,第1051頁。
[16][26][28][30][元]釋念常:《佛祖歷代通載》卷20,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四庫全書本,1986年,第1054冊第682、674、680、682頁。
[17][金]李俊民:《莊靖集》卷8《大陽資圣寺記》,山西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455頁。
[18]閻鳳梧主編:《全遼金文》,《施地碑記》,第2647、2648頁。
[19][元]脫脫:《金史》卷132《逆臣傳》,中華書局,1975年,第2819頁。
[20][元]耶律楚材:《湛然居士文集》卷2《題西庵歸一堂》,第34頁。
[21]閻鳳梧主編:《全遼金文》,《梵云院碑》,第1334頁。
[22]《石刻史料新編》第3輯,《張陸村重修功德記》,臺灣新文豐出版公司,1982年,第29冊第298頁。
[24]閻鳳梧主編:《全遼金文》,《沁州銅鞮縣王可村修建昭慶院記》,第1678頁。
[25][清]張金吾:《金文最》卷111《濟州普照禪寺照公禪師塔銘》,第1593頁。
[27][32][清]于敏中等編撰:《日下舊聞考》卷60《城市》,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990頁。
[29][元]脫脫:《金史》卷64《后妃傳·下》,第1519頁。
[31][元]脫脫:《金史》卷8《世宗紀·下》,第192頁。
[33][元]耶律楚材:《湛然居士文集》卷13《釋氏新聞序》,第277頁。
[34]梅寧華主編:《北京遼金史跡圖志》(下),《中都竹林禪寺第十六代清公和尚塔銘》,北京燕山出版社,2003年,第119頁。
[35][清]張金吾:《金文最》卷78《定州創建圓教院碑》,第1134頁。
[36]轉引自李靜杰:《陜北宋金石窟題記內容分析》,《敦煌研究》2013年第3期。
[37][清]張金吾:《金文最》卷74《平原縣淳熙寺重修千佛大殿碑》,第1086頁。
[38]《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之2,《大正藏》,第40冊第70頁下。
[39]閻鳳梧主編:《全遼金文》,《懷州明月山大明禪院記》,第1666頁。
[40][元]脫脫:《金史》卷108《侯摯傳》,第2388頁。
[41][59]閻鳳梧主編:《全遼金文》,《汾州平遙縣慈相寺修造記》,第1992頁。
[42]國家圖書館善本金石組:《遼金元石刻文獻全編》(1),《普照禪院牒》,第149頁。
[43][49]國家圖書館善本金石組:《遼金元石刻文獻全編》(3),《金寧國院壽公和尚碑》,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3年,第458頁。
[44]國家圖書館善本金石組:《遼金元石刻文獻全編》(1),《崇慶院記》,第243頁。
[45]王新英:《金代石刻輯?!?,《王山十方圓明禪院第二代體公禪師塔銘》,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8頁。
[46]閻鳳梧主編:《全遼金文》,《大金澤州硤石山福嚴禪院記》,第2046頁。
[47]國家圖書館善本金石組:《遼金元石刻文獻全編》(3),《金大定四年牒》,第188頁。
[48][元]熊夢祥著,北京圖書館善本組輯:《析津志輯佚》,《物產》,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228頁。
[50][唐]義凈:《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22《大正藏》,第23冊第743頁中-743頁下。
[51][宋]陸游撰,楊立英校注:《老學庵筆記》卷6,三秦出版社,2003年,第203-204頁。
[52][53][宋]洪皓:《松漠紀聞》卷上,《遼海叢書》,遼沈書社,1985年,第207頁。
[54][元]脫脫:《金史》卷92《盧孝儉傳》,第2041頁。
[55]《遼金寺院遺址最大鑄造工場面世》,中國佛教新聞網,www.fixw.net,2011-12-24。
[56]參見游彪:《宋代特殊群體研究》,商務印書館,2006年,第269-270頁。
[57][清]張金吾:《金文最》卷70《谷山寺碑》,第1035頁。
[58]姚奠中主編,李正民增訂:《元好問全集》卷31《告山赟禪師塔銘》,山西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655頁。
[60]引自林芝:《須彌山石窟史略》,《固原師專學報》1996年第4期。
[61][68][金]元好問:《中州集》卷2《李承旨晏》,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第68頁。
[62]參見李錫厚、白濱著:《遼金西夏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46頁。
[63][66][67][元]脫脫:《金史》卷46《食貨志·一》,第1033頁。
[64]向南:《遼代石刻文編》,《妙行大師行狀碑》,第586頁。
[69][元]脫脫:《金史》卷96《李晏傳》,第2127頁。
[70][89][元]脫脫:《金史》卷94《完顏襄傳》,第2088頁。
[71][76]梅寧華主編:《北京遼金史跡圖志》(下),《奉先縣榜》,第45頁。
[72][75][清]張金吾:《金文最》卷110《長清靈巖寺妙空禪師塔銘》,第1584頁。
[73][88][元]脫脫:《金史》卷47《食貨志·二》,第1044、1056頁。
[74][元]脫脫:《金史》卷48《食貨志·三》,第1073頁。
[77]國家圖書館善本金石組:《遼金元石刻文獻全編》(3),《羅漢院山欄地土公據》,第913-914頁。
[78][清]張金吾:《金文最》卷71《重修法云寺碑》,第1051頁。
[79]閻鳳梧主編:《全遼金文》,《施地碑記》,第2647頁。
[80]閻鳳梧主編:《全遼金文》,《大宋河中府中條山萬固寺重修碑銘并序》,第1605頁。
[81][清]張金吾:《金文最》卷77《靈巖寺田園碑》,第1123、1124頁。
[82][晉]陳壽撰,[宋]裴松之注:《三國志》卷49《劉繇傳》,中華書局,1959年,第1185頁。
[83][唐]道宣:《廣弘明集》卷24《諫仁山深法師罷道書》,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6年,第1048冊第627頁。
[84][宋]孫光憲撰,賈二強點校:《北夢瑣言》卷1《鄭光免稅》,中華書局,2002年,第19頁。
[85]何茲全主編:《五十年來漢唐佛教寺院經濟研究》,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86年,第249頁。
[86]白文固、趙春娥:《中國古代僧尼名籍制度》,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53頁。
[90][清]張金吾:《金文最》卷110《靈巖寺定光禪師塔銘》,第1581頁。
參考文獻:
①游彪:《宋代特殊群體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
②林芝:《須彌山石窟史略》[J].《固原師專學報》,1996,(4)。
③李錫厚、白濱:《遼金西夏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④何茲全:《五十年來漢唐佛教寺院經濟研究》[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86。
⑤白文固、趙春娥:《中國古代僧尼名籍制度》[M].西寧: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
(作者系遼寧大學歷史學院教授)
(來源:《中國農史》2016年第5期)
(編輯:霍群英)